科迅機械了解到根據我國法律,以行政執法為主的環保部門,不能直接采取強制措施。如果將“大案”轉交一般公安部門,也存在“專業不對口”“力量不聚焦”“接軌不通暢”等先天不足,不利于查辦性質更惡劣、后果更嚴重的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怎么辦?設立環保警察!
環保警察設立迫在眉睫
為遏制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被譽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確立了“黑名單”、按日計罰等罰則,環保部門也加大了執法力度。遺憾的是,長期以來,環保部門的監察職能,以行政執法為主,不能直接采取強制措施,時有遭遇違法企業阻礙執法、暴力抗法。
此外,環境污染案件的證據不易留存,且鑒定程序多,時間一拖就容易喪失。另一方面,企業違法成本較低,導致執法往往陷入“污染—罰款—再污染—再罰款”的尷尬局面。成立環保警察,讓擁有強制執法權的環保警察以嚴格的執法打擊環境違法犯罪,勢在必行。
環保警察制度仍存短板
專設環保警察雖好,也有亟待補齊的“短板”。從現狀看,主要是在編制設置、執法依據、程序規范等方面。因為尚在試點階段,多數地方的環保警察,是在公安系統內部調劑編制,很多人是換辦公室“轉崗”。環保警察的身份編制、辦案保障如何明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程序如何銜接等問題,還需要通過更深入的立法來解決。具體而言,從國家層面對設立環保警察進行頂層設計;修改警察法,從法律層面對相關問題予以明確規范;構建環保警察制度運行的支撐機制等。
本文標簽: 環保警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