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污泥處理處置的主要問題在于:①我國污泥泥質有別于其他國家,處理處置難度大;②關鍵共性技術及裝備有待突破,產業鏈集成水平有待提高;③整體技術路線不清晰,政策標準體系不完善。由此可見,我國污泥處理處置行業的破題之策,一是在于清晰地明確適合我國國情和泥情的技術路線,二是在于從法律法規和補貼及政策扶持層面引導污泥處理處置行業的良性有序發展。
就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路線而言,《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分類》(GB/T 23484-2009)將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分為四類,包括污泥焚燒、建材利用、土地利用和土地填埋等。中國水協排水委員會主任楊向平先生曾通俗易懂地提出過“填埋肯定比亂扔好,但是得找到場地;焚燒肯定比填埋好,但得治理好煙氣;利用比焚燒好,但得嚴格管理”的觀點。從技術層面而言,我國近年來已針對各種可行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應用,已具備實現相關技術路線的技術能力,技術問題已并非污泥處理處置的主要瓶頸,結合戴曉虎院長和楊向平先生的觀點不難發現,真正的瓶頸問題在于各種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的必要條件,即“填埋得找到土地、焚燒得治好煙氣,以及利用得嚴格管理”。
相對我國,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在污泥處理處置領域的發展已頗為成熟,不僅僅在技術上,在政策保障和市場運營方面均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且適合各自國情和泥情的做法,本文即通過參考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和泥情,對我國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的選擇展開思考。
污泥的土地衛生填埋始于20世紀60年代,規范的污泥填埋處置一般要求其抗壓強度滿足50kN/m2以上,由于早期其他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缺乏,以及尚未形成科學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路線,國內污泥單獨填埋應用較多,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①占用大量的土地資源;②可能造成填埋體變形或滑坡;③沼氣/滲濾液收集管線易堵塞;④難以機械壓實;⑤伴有惡臭對周邊環境帶來影響等。基于我國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及土地利用現狀,有關管理部門提出“西部地區以填埋為主、東部地區以填埋為輔”的發展思路。
對我國東部地區而言,污泥土地填埋對土地的需求量與寸土寸金的土地稀缺資源形成矛盾,通過可行的政策制定和資金配套,東部地區應減少土地填埋所占污泥處理處置的比重。以美國為例,縱然其土地資源充足,但土地填埋依然僅占其污泥處理處置總量的17%,可見即便在土地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土地填埋已不再是污泥處理處置的首選。
對我國西部地區而言,由于經濟能力相對較弱,應用焚燒等工藝的經濟可行性較差,同時由于其土地條件相對較為充沛,因此土地填埋相對較為可行。但為了有效降低污泥土地填埋中容易發生的一些問題,應進一步通過超聲波、熱水解、電滲析和干化處理等手段滿足污泥固化和穩定化的條件,在填埋施工中通過將生化污泥與礦化垃圾混合的方式解決污泥施工“壓實難”問題,并通過技術手段切實保障后期填埋場的穩定化。
污泥焚燒具有快捷、集中、占地小、污泥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等特點。目前,污泥焚燒技術已得到了迅速發展,尤其在發達國家已成為主流污泥處置技術。在2016年以前,美國的污泥焚燒占所有污泥處置技術的比例約22%,日本約68%,歐盟國家約20%~40%,而中國的污泥焚燒比例僅為3%。造成上述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有技術、經濟、國情等的不同,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人們對污泥焚燒會引發環境污染問題的擔憂,這些都是制約污泥焚燒技術在中國推廣的重要因素。
國家住建部在建設事業“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曾指出,“鼓勵東部地區、經濟發達地區選用先進的焚燒處理技術”,即基于東部地區土地資源緊張、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的客觀情況所得出的結論。以上海為例,目前上海已建成三座污泥焚燒廠,未來上海污泥的處理處置趨勢仍然將以焚燒為主,預計焚燒將占比62%以上。但仍需要關注的是,污泥焚燒嚴格意義上并不屬于最終處置手段,在焚燒的過程中,除了要對煙氣加以嚴格控制外,還需要考慮到焚燒灰的最終出路問題。
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是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發展的最終趨勢。污泥的資源化利用一般以建材利用和土地利用為主,在國外已有較多的成功案例。然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除了需具備技術上的條件,更需要兼顧政策扶持和產品合理應用上的要求,可參考國外成功的實施案例,為我國污泥資源化利用提供借鑒。
污泥的建材利用具有制磚、制水泥、制輕骨料以及制生化纖維板等形式,其中以制磚和制水泥較為普遍。但從經濟和產品適用角度看,污泥制磚和制水泥是目前比較可行的建材利用方法。
污泥制磚可分別以干污泥或污泥焚燒灰為原料。以干污泥為原料制磚雖然能耗和經濟成本較低,但干污泥的添加量與磚塊質量成負相關,從日本制磚經驗看,干污泥在制磚原料中的比重一般控制在4%以內,否則,容易引起磚塊開裂并引起其抗壓強度的下降。因此,德國、日本的污泥制磚目前均以焚燒灰制磚為主,采用污泥焚燒灰制磚,在其添加量達到制磚原料總量的45%時,所生產出的磚塊依然具有理想的物化性能。
由于污泥的無機物質組成與水泥生產用的原料基本相似,因此將污泥脫水后可作為制造水泥的原料,不僅具有焚燒法的減容、減量化特征,而且還能為水泥窯爐提供熱值。如果不考慮脫水污泥的運輸成本,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脫水污泥具有較好的經濟性、且節省了焚燒爐的購置成本,節約了新建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的建設費用和運行維護費用。由此可見,在尋求污泥建材利用的過程中,污泥與水泥行業的結合值得進一步探索研究。
污泥土地利用是將經過穩定化、無害化處理后的污泥,通過深耕、播撒等方式施用于土壤中或土壤表面的一種污泥處置方式。由于污泥中的有機物、氮、磷等的含量比一般農家肥高,堆肥后的污泥可作為土壤的改良劑。從現有的應用來看,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污泥農用、園林綠化、林地利用、土壤修復及改良等。
然而,我國污泥的土地利用長期受到潛在的環境風險的制約,由于我國工業污水和市政污水混接現象普遍,污泥中存在的鹵代物、二噁英、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等物質不可預計,合流制為主的排水體系也導致市政污水中混接入大量雨排水,污泥有機物含量相對國外較低,增加了安全風險,因此我國污泥的土地利用一直存在爭議。
事實上,國外污泥的土地利用已非常成熟,如葡萄牙污泥土地利用率為100%,挪威為72%,美國也大量將污泥堆肥后,作為有機肥利用于果林土壤,起到了良好的種植效果,其中,實現嚴格的工業污水和市政污水分流是實現土地利用的關鍵因素。
就我國而言,實現污泥的土地利用任重道遠。除排水體制上的重新規劃外,產業鏈的扶持上也有待進一步完善,如政府如何扶持相關企業保證相關項目的經濟可行性,以及如何通過政府對污泥產品的宏觀調控,解決土地利用呈季節性需求特點和污泥持續 產生之間的矛盾問題等。但有一個前提原則需要強調的是,污泥的土地利用必須經過可靠的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否則可能帶來的環境風險相對土地利用帶來的經濟利益將得不償失。
本文標簽: 污水污泥處理